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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暂无     发布时间:2015-06-05 17:19:00    点击数: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鼓励更多优秀外国留学生来校学习,扩大留学生招生规模,提升海外教育培养层次与质量,推动我校高水平大学国际化校园建设,特设立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FUZHOU UNIVERSITY SCHOLARSHIP,FZS),为做好该奖学金的管理工作,特制订《福州大学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暂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5年6月3日

 

福州大学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更多优秀外国留学生来校学习,激发在校外国留学生勤奋学习、刻苦专研,进一步扩大我校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规模,提升海外教育培养质量,特设立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FUZHOU UNIVERSITY SCHOLARSHIP,FZS),为做好奖学金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中“外国留学生”指持外国护照在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二条  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系学校面向就读于本校的外国留学生提供的专项经费,以人民币计算,可用于注册费、学费、住宿费、保险费、生活补贴等费用。

鼓励社会赞助等多种渠道联合办学,可予以冠名,具体冠名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

第四条  奖学金项目分类:

(一)来华留学综合奖,主要招收符合国家统一入学条件且品学兼优的外国留学生以及奖励已在校就读且综合表现优秀的外国留学生,含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语言进修生等。资助期限为1年。资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各学习类别最长修业年限。

(二)短期进修生奖,主要招收根据校际协议或相关交流协议来校学习进修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外国留学生。此类学生原则上应有相关学院作为承接单位方可申请。

第三章  奖学金额度

第五条  奖学金资助额度按照项目类别和申请学历层次设定。

(一)来华留学综合奖

1.博士生每人每年50000元人民币(含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

2.硕士生每人每年40000元人民币(含每月750元生活补贴);

3.本科生每人每年30000元人民币(含每月450元生活补贴);

4.语言进修生(学习时间不少于一学年)每人每年30000元人民币(含每月450元生活补贴)。

(二)短期进修生奖(6个月以内),学生自理学费、住宿费与保险,学校按月提供生活补贴。参照中国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普通进修生参照硕士生标准每人每月750元人民币,高级进修生参照博士生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人民币。

普通进修生指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位或大学二年级以上在读的外国非学历留学生;高级进修生指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硕士二年级以上在读的外国非学历留学生。

第四章  奖学金申请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福州大学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须符合外国留学生认定资格,热爱中国,身体健康;

(二)愿意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和福州大学的校纪、校规;

(三)学历生每学年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9个月;

(四)基础学业表现良好,具有较强专业潜力;

(五)在中外艺术、体育、文化交流以及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表彰或者科研成果突出,获得学术界认可者优先;

(六)获得福建省相关厅局推荐以及国外友好省州、国际友好组织推荐者优先。

第七条  申请人学历与年龄要求:

(一)申请攻读本科生的,须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0岁;

(二)申请攻读硕士研究生的,须具有大学毕业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岁;

(三)申请攻读博士研究生的,须具有硕士毕业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岁;

(四)申请攻读普通进修生或高级进修生的,应符合相应学位要求,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福州大学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选:

(一)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福州大学校纪、校规受到刑事拘留、治安处罚或行政处分者;

(二)无故迟到、早退、旷课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三)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中有不及格课程者;

(四)导师认定未达到学习目标或未完成科研任务,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予以认定情况属实者;

(五)有其他不符合奖学金表彰精神的行为或活动者。

第九条  申请人可同时申报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福建省政府奖学金和福州大学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但不得重复累加享受各类奖学金待遇。如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福建省政府奖学金和福州大学奖学金申请资格自动取消,不再享受奖学金待遇。

第五章  奖学金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受理单位:福州大学海外教育学院(与福州大学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合署办公),以下简称“海院”。

第十一条  申请时间:所有申请材料需在每年5月30日前寄送至福州大学海院,电子邮件无效。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所有材料请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同福建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二)经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与成绩单;

(三)在华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者需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由中国卫生检疫部门统一印制);

(四)攻读学位或申请研修者应提供学习计划(不少于400字)或研修计划(不少于800字);

(五)申请攻读博士、硕士学位者应提供两名副教授以上人员的推荐信;

(六)申请艺术类专业者需提供我校相关学院提供的艺术能力认可函;

(七)年龄未满18周岁的申请者,需提供在华监护人的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严禁各种类型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所有类别奖学金的申请资格。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论批准与否均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申请人条件不符合招生规定或申请材料不全时,视为申请无效,不予受理。

第六章  奖学金评定

第十五条  奖学金评审工作原则上以学年为单位,每学年集中申报1~2次。

学校成立福州大学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分管外事校领导、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财务处、对外处、海院等相关部门、学院负责人组成。学校主管校领导为委员会组长,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人为委员会秘书长,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海院,负责奖学金的日常事务管理。

第十六条  秘书处对申请者的资格、申请条件进行认定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和材料以及拟给予奖学金等级报学校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根据秘书处提供的申请者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通知申请者前来面试,最终确定获得奖学金学生的名单,并由评定委员会组长签字生效。

第十八条  福州大学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名单将于审核结束后公示,公示期满后以正式函件方式通知获奖学生本人。

第十九条  为了简化评审流程,提高评审效率,已获得过福建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或福州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再次申请时,仅需提供年审申请表,并提交成绩单与导师书面推荐信。同一学院多名申请者,学院应出具综合排名。

第七章  奖学金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鉴于国际惯列并参照中国政府奖学金发放办法,福州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发放采取校内统筹和单独发放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一)学费与住宿费统一由海院按留学生相关收费标准划拨相关培养单位。计财处出具缴纳凭证,以便获奖学生知晓缴纳的各项费用具体金额。

全英文授课的研究生专业,按每年在读学生数,每人每年给予授课导师教学补贴5000元人民币。授课导师教学补贴每年由海院统筹汇总后划拨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

(二)生活补贴由海院按月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获奖学生应自行缴纳水电、网络等生活类费用。

(三)综合保险由海院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规定统一投保。

(四)奖学金结余部分参照中国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统筹用于留学生管理,改善留学生公寓住宿条件以及组织各类留学生文体活动;亦可在相关经费未到帐时用于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福州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规定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