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闽港教育交流,激励在校香港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吸引更多香港来校学习,在福州大学香港校友会的捐资支持下,设立了香港校友会奖学金(香港学生专项)。学校为做好该奖学金的管理工作,特制订《福州大学香港校友会奖学金(香港学生专项)暂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5年6月2日
福州大学香港校友会奖学金(香港学生专项)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闽港教育交流,激励在校香港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吸引更多香港来校学习,特设立福州大学香港校友会奖学金(香港学生专项,以下简称“港生奖学金“),对在校优秀香港学生予以奖励。
第二条 福州大学香港校友会奖学金(香港学生专项)由福州大学香港校友会捐资支持。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港生奖学金原则上每年奖励6名港生,联考招收港生与免试招收港生各三名。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港生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香港特区政府依法行政,维护一国两制,维护祖国统一和香港繁荣稳定。
(二)具有福州大学学籍的在读香港本科生、研究生。
(三)热爱学校、尊敬师长,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在校学习期间,勤奋努力,成绩良好。
(五)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
(六)积极参与各类学校社团活动或在闽港教育交流活动中表现突出者优先。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凡是符合申请条件的福州大学在校香港学生均可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原则上大一新生不参与申请)。学生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在读期间成绩单、学院推荐信以及其他辅助支持材料。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福州大学香港校友会奖学金(香港学生专项)暂行实施办法》,受理香港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相关部处共同评审,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报送学校校友会。
(二)经校友会复核后,公示建议获奖学生名单。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学生处将为获奖港生颁发证书,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条 为做好港生奖学金的发放工作,各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确保港生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香港学生。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