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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外国文教专家聘用管理办法

作者: 暂无     发布时间:2019-05-07 09:26:5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我校“双一流”高校建设,加快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化的步伐,规范学校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依法聘用,依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条例》《福建省外国(海外)专家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闽人外专〔2017〕17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各类专家是指依法应聘来我校从事教育、科研、文化、艺术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才。

第三条   应聘外国文教专家应身体健康,对华友好,师德师风良好,学术、业务水平较高,符合我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

第二章  人才分类和管理

第四条  根据具体学科性质,分为语言类外国文教专家(以下简称语言类外教)和专业类外国文教专家(以下简称专业类外专)。

语言类外教具体选聘工作由聘用单位负责,专业类外专的聘用工作原则上由人事处负责,外国文教专家的涉外手续由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对外处)负责,日常教学和科研管理、思想政治教育由各聘用单位负责。各单位安排外事联络员,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根据《闽人外专〔2017〕17号》规定,来校工作外国文教专家分为A类高端人才和B类专业人才。

 A类高端人才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等外国高端人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可享受相关部门文件规定的绿色通道,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

B类专业人才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需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语言类外教及普通专业类外专属于该范畴。

第六条  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分为中长期聘用(90天以上)和短期聘用(90天及以下)。

来华工作90天以上,A类人才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办理工作签证入境,也可持其他有效签证入境后,办理涉外手续;B类人才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办理工作签证入境。入境后,按相关手续申领工作许可证,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

来华工作90天及以下,A类人才申办《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办理访问签证入境,无需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B类人才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工作签证入境,停留期超过30日的(含30日),需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

按A类人才办理涉外手续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办理工作签证入境,享受相关部门文件规定的绿色通道。

第七条 专家入境后,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作时限配合办理其在华工作所需证件,确保其合法就业。

第三章  申报和聘用

 

第八条 各单位聘用语言类外教,应提前向对外处申报审批;聘用专业类外专,经人事处达成聘用意向后,提前向对外处申报审批;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才,首先提交研究生院审批,获得通过后,立即向对外处申报审批;中长期聘用的提前3个月申报,短期聘用的提前2个月申报,并向对外处提交《福州大学海外文教专家来校工作申报表》。

 

第九条 语言类外教聘用合同由对外处签订;专业类外专聘用合同由人事处签订,合同复印件由聘用单位报送对外处; 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才,经研究生院和对外处审批通过后,签署合同,合同复印件由研究生院报送对外处。签订合同前,各单位需告知专家来华工作规定,并依法给予办理涉外手续。

第十条 邀请外国文教专家来校短期交流或参加会议,各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对外处报备。

第四章  合同期间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外事联络员协助专家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帮助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并及时向单位和对外处反馈情况;联络员做好专家的考勤登记,受理请假事宜,维护工作秩序,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校规、违反合同协议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归口管理部门。

专家聘用状态或个人证件变更,各单位需立即上报对外处,办理涉外手续。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可行的外国文教专家任期审核制度,每年度进行综合审核,并及时向校人事处、对外处、研究生院申请续聘与否,同时,在外国文教专家居留许可期满两个月之前向对外处提交《福州大学海外文教专家年度聘用考核表》,考核结果将作为续聘和申报相关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校规以及聘用合同条款对专家进行管理 。外国文教专家入职后,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向专家介绍我国情况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帮助其了解中国,了解学校,督促其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公众利益、文化传统及风俗习惯。

第十四条  学校尊重外国文教专家个人的宗教信仰,但不允许在校内从事任何形式宗教活动,并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校规以及聘用合同条款,外国文教专家原则上不得在校外兼职,不干涉我国的内部事务,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前须经报备;不得在我国传教,散发宗教宣传品;并应尊重我国人民的风俗习惯。若发现专家有传教行为或有关言论违反我国法律,各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制止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一经查实,给予解聘处理,同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国文教专家师德师风教育和监督。专家不得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及学校有关师德师风的要求。如有违反,参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校基建资产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保障外国文教专家公寓的维护及水电等正常供应。

第十七条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做好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待遇的及时发放工作。

第十八条  校保卫部负责做好外国文教专家在校工作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为鼓励我校国际化建设,中外合作办学外专外教管理由其学院负责。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与外国文教专家开展交流合作时应做好本单位核心技术资料等保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用台港澳地区专家参照此办法,需向对外处报备。

第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对外处负责解释。

附件  1.短期高端  2.博士后     3.高端外专    4.新聘

5.续聘  6. 转聘   7.R签      8.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