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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优秀学生海外访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30 15:20:44    点击数:

福大外〔2021〕4 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福州大学优秀学生海外访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大学

2021年6月15日


福州大学优秀学生海外访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提升我校的国际化办学水平,激励优秀学生参加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国际组织的各类访学项目,培养具有国际化素质的高水平人才,特设立“福州大学优秀学生海外访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做好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总量由当年学校拨款具体额度决定。鼓励社会力量注资,可予以基金冠名权,具体措施另行制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等有关部处负责人组成,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相关部处负责人参加。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并进行解释。

(二)负责基金的评审工作。

(三)监督基金的发放工作。

第四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基金评审工作。根据需要每年组织召开评审会议,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归档。

(二)组织基金申请工作。受理学生申请,完成初审工作。

(三)协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做好基金的宣传、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 资助额度及原则

第五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基金资助分为A、B、C三类,均以人民币计算。

资助类别

资助项目

资助额度

A类

国(境)外高校/机构3个月(含)以上访学项目,主要包括插班学习、联合培养、实验科研等

欧美澳地区

非欧美澳地区

≦ 10万元

≦ 8万元

B类

国(境)外高校暑(寒)假学分课程项目

≦ 2万元

C类

国(境)外高校短期游学项目,主要包括夏(冬)令营、语言文化课程等

欧美澳地区

亚洲地区(除台湾外)

台湾地区

≦ 6000元

≦ 4000元

≦ 1000元

第六条 基金资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学生个人积极申请国家、省相关资助的基础上,我校给予适当补助。对于特别优秀的贫困学生给予特殊扶持。

(二)基金重点资助A类项目和B类项目,以及入学要求高,对学生绩点及外语成绩要求高的项目。资助系数如下:(参考QS、TIMES及US.NEWS三大世界大学排名)访学高校世界排名前200位(含)的,资助系数不超过访学所需基本费用的2/3;访学高校世界排名200-450位(含)的,资助系数不超过1/2;访学高校世界排名450位后,但作为我校传统校际合作项目的,酌情予以资助,资助系数不超过1/4。

(三)硕、博士生导师个人联系的3个月(含)以上科研访学项目,可单独提出申请,在导师科研经费负担不低于项目总经费50%的前提下,基金可给予剩余部分适当补助, 资助系数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点规定。

(四)同等条件下,重点资助研究生访学项目以及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的学生或学术活动,如高水平国际性竞赛、代表我校参与“一带一路”战略建设的活动等。

(五)同等条件下,基金优先资助首次申请的学生。

第四章 申请及评审方法

第七条 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阶段及访学阶段均为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

(四)身心健康,具有国(境)外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五)符合各类项目或国(境)外高校规定的具体申请条件。

第八条 学生自主参加未经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备案的学生国(境)外访学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或学生个人自行筹措经费,暂不允许申报基金。

第九条学生在派出前自愿提出申请,向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提交《福州大学优秀学生海外访学基金申请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详实考察学生综合素质、专业成绩、发展潜力、出国(境)访学预期目标及计划、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收到申请,对申请人资格、参加项目等进行初审后,提交基金评审会审议,确定资助金额及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 基金发放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资助经费专户。资助经费由校计划与财务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拨付给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硕、博士生导师个人联系的科研访学项目,经评审通过后,资助资格以评审会通过之日起保留一年,如未按期派出者,资助资格自动取消;其它资助项目,按评审会确定的项目时间派出,如未按期派出者,资助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学生完成访学项目、提交访学报告后,由校计划财务处一次性发放资助金额。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访学项目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原则上不予发放资助:

(一)未完成访学任务;

(二)擅自提前派出、回校、逾期不归、迟归、转至其它地区或国家;

(三)违反本校及访学学校校纪校规;

(四)违反当地或我国法律法规等。

第十六条 获资助学生在完成访学后,应积极配合参加学校举办的讲座、活动、宣传等,介绍国(境)外学习情况,从而鼓励我校更多学生参加国(境)外访学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承担

第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福州大学学生出国(境)访学管理暂行办法》(福大外〔2015〕28号)及《福州大学学生出国(境)访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福大外〔2019〕42号)执行。

十九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州大学优秀学生海外访学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福大外〔2017〕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