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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修订印发优秀学生境外访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22 11:37:34    点击数: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修订后的《福州大学优秀学生境外访学基金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2024年第7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2024年第9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5月12日


福州大学优秀学生境外访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学生到境外交流学习,提升学生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学校设立“福州大学优秀学生境外访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提升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专项经费额度由当年学校拨款确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和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基金评审与监督基金发放。

第四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挂靠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基金申请工作。受理学生申请,完成申请材料初审工作。

(二)组织基金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五月和十月各组织召开一次评审会议。

(三)做好基金的宣传、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  资助项目

第五条  资助项目类别:

(一)研究生科研交流项目,即研究生经导师选派到境外一流高校或机构进行3个月及以上的科研合作。

(二)学分及学位项目,即本科生或研究生参加境外一流高校或机构设立的3个月及以上的本学科专业课程学习等,包括交换交流项目、联合培养项目、双授学位项目等。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研究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

(四)身心健康,具有境外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五)符合各类项目或境外高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七条  以下情况暂不接受申请:

(一)未经学校备案同意的访学项目。

(二)应届毕业生赴境外大学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

(三)学生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四)单列招生代码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闽台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赴合作办学院校学习。

第五章  资助标准及原则

第八条  基金资助标准如下:

(一)研究生科研交流项目:参照执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资助金额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减半发放。资助比例为60%,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建议研究生所在学院或导师予以配套资助,资助标准不低于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的20%。

(二)学分及学位项目:

1.参加世界排名前300位(含)的高校访学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地区

时间

亚洲地区

非亚洲地区

6个月以下

2万元/生

3万元/生

6个月及以上

4万元/生

6万元/生

2.参加世界排名300位后的高校访学项目,资助标准为:1万元/生。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与访学项目的优秀学生予以一定的经费资助。资助标准、发放方式及考核要求由学院自行确定。

第九条  高校世界排名参考近三年内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Q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U.S. News世界大学排名公布的大学综合或专业排名。

第十条  资金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学生访学总费用。

第十一条  经学生工作部(处)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可视情况酌情提高。

第六章  评审、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金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在派出前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  申请人所在学院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详实考察学生综合素质、品德修养、专业成绩、发展潜力、访学预期目标及计划、身心健康情况等,并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外合作与交流处对申请人资格、参加项目等进行初审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评审确定资助金额及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经评审通过,学生抵达访学高校后发放资助金额50%,学生完成全部学习项目并达到考核标准后发放剩余的50%。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由计划与财务处直接拨付给学生本人。

第十八  研究生科研交流项目,资助资格保留至评审通过当年年底。学分及学位项目,按具体申请的项目时间派出。凡未按期派出者,资助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访学项目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原则上不予发放资助剩余部分:

(一)未完成访学任务。

(二)擅自提前派出、回校、逾期不归、迟归、转至其它地区或国家。

(三)违反本校及访学学校校纪校规。

(四)违反当地或我国法律法规等。

第二十条  学生学成回校后,应按照要求提交访学报告及考核材料,积极配合参加学校举办的讲座、活动、宣传等,介绍境外学习生活情况,从而鼓励学校更多学生参加境外访学项目。

第二十一  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学生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福州大学优秀学生境外访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二条  基金资助金额将根据年度财务预算,结合实际学生境外访学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基金可统筹用于学生境外访学相关工作开展,如境外访学网上服务平台升级和维护、访学项目宣传推广、学生材料寄送等有关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实施之日前受理的申请仍按《福州大学优秀学生海外访学基金管理办法》(福大外〔2021〕4号)资助。

第二十五条  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