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主页 >> 规章制度 >> 学校规定 >> 正文

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学生出国(境)访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30 15:27:34    点击数:

福大外〔2019〕42 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我校学生出国(境)访学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特制定《福州大学学生出国(境)访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大学

2019年6月3日


福州大学学生出国(境)访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趋势,进一步规范出国(境)访学项目组织管理,在“双一流”建设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推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出国(境)访学是新时代推进人才培养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必然趋势和重要举措,学校鼓励开展高质量的学生出国(境)访学工作。学生出国(境)访学工作坚持学校为主导、学院为主体、学科为中心、质量为重点、育人为根本的总体原则,分工协作,稳步推进。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出国(境)访学项目是指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在读期间赴国(境)外高校(机构)交流学习的各类项目,包括参加学期交换、联合培养、学术会议、合作科研、短期学术交流、各类比赛或演出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学院设立的各类访学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对外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对外处)负责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学生出国(境)访学工作,负责制定全校学生出国(境)访学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相关政策,积极开拓国(境)外高水平合作高校(机构),建设国(境)外交流项目示范点,指导学院开拓学院/学科特色访学项目,对学院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

第六条 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处宣传部、教务处、研究生院、计处、学(处)、保卫部等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出国(境)访学项目建设。

第七条 各学院长远规划,紧密围绕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依托学校合作高校(机构),积极对接相对应专业,开拓院级层面的学院/学科特色访学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科学管理、合理使用项目资金确保项目正常运行,并按照要求组织项目的申报、管理与验收。

第三章 项目类型

第八条  根据项目主体不同,学生出国(境)访学项目一般分为校级出国(境)访学项目和院级出国(境)访学项目两大类。校级出国(境)访学项目指由校级职能部门立项的项目;院级出国(境)访学项目指由学院立项的项目。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九条  校级出国(境)访学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立项部门具体负责筹集;院级出国(境)访学项目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学院负责筹集。

第十条 为鼓励学生参加出国(境)访学项目,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与出国(境)访学项目的优秀学生予以一定的经费资助。资助标准及发放方式由学院根据具体项目自行确定,并依据学院资助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对校级重点示范性访学项目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学校针对出国(境)访学期间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学生设立奖学金,具体金额标准、评选比例人数根据每年经费确定,评选主要指标为:访学期间无任何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考试成绩优秀,无考试不合格科目;发表高水平论文、获得高水平科研成果;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或文化交流活动;受到当地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等。

第十三条 学院办学国际化工作奖励性绩效根据人事处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 校级出国(境)访学项目由项目立项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该项目一般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全校学生或部分特定群体学生中遴选。立项部门负责与国(境)外高校(机构)联系;牵头与国(境)外高校(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制定访学培养方案;发布遴选访学学生的具体办法和选拔标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人员公示;严格按照规定和流程组织实施访学项目。

第十 院级出国(境)访学项目由立项学院负责具体实施。该项目一般在立项学院学生中遴选。除了按照第十条规定执行外,同时应在对外处的指导下,在项目实施前向对外处提交项目申报、组织等相关材料,并在项目结束后提交项目总结验收材料。

第十 涉及联合培养颁发双方学校学位的项目,由相关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交培养计划和管理方案(即课程成绩认定、学分转换及学籍管理工作),通过审核后方可立项实施。

第十七条 所有出国(境)访学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应做好行前动员教育,让学生明确访学目的、规定、安全等注意事项;项目在落实过程中应与对外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保卫部所在学院建立实时联系制度,确保信息畅通,遇到突发事件及时处理。

第十 学生访学前,应按规定办理出国(境)访学相关手续、缴清应缴费用;在外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双方学校纪律,加强专业学习,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访学期满后应按时返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访学期限,或转入其它地区或国家。组织访学部门应指定辅导员或导师,负责与学生保持常态联系,关注心理动态,关心他们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对他们在外的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十 学生出国(境)访学前应按规定购买包含有意外伤害、医疗、紧急救援等内容的保险。

第五章 项目总结

二十 所有出国(境)访学项目在完成后应向学校提交总结报告。包括:(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二)实施效果,取得的成果以及经验分析,对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三)项目管理情况;(四)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对外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其它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