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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国际及台港澳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暂无     发布时间:2014-05-23 17:15:0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人员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融入全球科技前沿领域,提升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特设立“福州大学国际及台港澳学术交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学校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我校在职在编教职员工及在读学生因公短期出国(境)时申请基金资助的相关事宜。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对外合作与交流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由校纪委、监审处、人事处、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计财处、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等相关部处负责人组成。

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

第三条  基金每年总量100万元人民币,由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列支。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额度

第四条 资助范围

1. 基金原则上资助我校在职在编教职员工因公短期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或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访问、培训、考察等交流活动。

2. 基金原则上资助我校在读学生因公短期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3. 基金原则上不资助我校在职在编人员赴海外进修、学习或开展合作研究期间的费用。

4. 基金原则上不资助我校在职在编人员在国内其他高校学习、进修期间由该高校安排的国际学术交流项目。

5. 基金原则上不资助我校在读学生赴国(境)外访学或游学类活动。

第五条  资助额度

1. 我校在职在编教职员工和在读学生因公短期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基金优先考虑已获境外部分资助或个人科研经费承担部分费用的申请。原则上仅限资助支付国际机票、会议注册费或住宿费。资助额度以实际费用为准,欧洲、美洲、大洋洲、非洲国家(地区)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亚洲国家(地区)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台港澳地区最高不超过0.5万元人民币。

2. 我校在职在编教职员工因公短期出国(境)访问、培训、考察等,原则上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资助额度。

 

第三章 基金的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根据出国(境)计划,填写《福州大学因公短期出国(境)申请表》、《福州大学因公短期出国(境)申请人在校科研经费情况表》、《福州大学国际及台港澳交流基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原则上提前1-2个月交至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初审。

第七条  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收到申请后,进行初选,拟定备选资助名单。

基金管理委员会原则上定期召开会议(一般为双月的最后一周,假期除外)对基金资助申请进行审核,并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形成会议纪要归档;校园网上公示无异议后,由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给予资助。

特殊情况由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呈请分管校领导决定。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成员本人申请基金时,应予以回避。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